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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921财保34号之一

安胜初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安胜初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921财保34号之一 解除保全

申请人:安俊初,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被

申请人:安胜初,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依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俊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安胜初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俊初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安胜初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俊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胜初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二、解除对安俊初所有的位于孝昌县城南新社区的二套房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安俊初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荣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国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