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3民初1243号
原告:张冠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百达,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组织机构代码:K0558XXXX。
负责人:乔立新,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冠强与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冠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冠强撤回对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马架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由原告张冠强负担。
审判员 沈广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