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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923执176号

杜拴俊与赵启荣借款合同纠纷令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代县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19)晋0923执176号 赵启荣: 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立案执行杜拴俊与赵启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