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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25民初1522号

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025民初1522号

原告: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人和社区**和平街**楼**门面。

法定代表人:蔡晓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金,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资中县。

被告:张莓,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稀之(系张莓之夫),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住资中县。 原告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笔坛社区义伯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粟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