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923行审137号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雪峰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吴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胜中,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跃武,男,汉族,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安化县。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12月31日作出的安国土资罚决[2018]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王跃武未经批准,擅自动工占用安化县乐安镇乐高社区王家组稻田536.84㎡修建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安国土资罚决[2018]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跃武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该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上述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且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罚决[2018]3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碧强
审判员 廖祥云
审判员 张 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