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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4执263号

赵文敏与安春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文敏;安春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敏,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安春柳,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申请人赵文敏与被执行人安春柳申请执行的(2019)内0104执264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春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扣划、提取、冻结被执行人安春柳借款6944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执行费953元及同等价值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薄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