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敏,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
被执行人:安春柳,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旅顺开发区。申请人赵文敏与被执行人安春柳申请执行的(2019)内0104执264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春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扣押、扣划、提取、冻结被执行人安春柳借款69440元,案件受理费768元,执行费953元及同等价值财产。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薄志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