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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7民初280号

南皮县财达压瓦机械厂与安徽应杰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长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皮县财达压瓦机械厂;安徽应杰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长应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冀0927民初280号

原告:南皮县财达压瓦机械厂,住所地南皮县刘八里乡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如兵,该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洋,该厂职员。

被告:安徽应杰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与汾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长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吴长应,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云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皮县财达压瓦机械厂与被告安徽应杰复合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吴长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方在2019年8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41000元,此款打到徐如兵中国农业银行泊头市运东分理处62×××75账户上;

二、如果被告方按期给付,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否则执行时按60000元执行;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包括高洋洋经手的被告与沧州晟通压瓦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产品质量问题也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家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