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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03执1827号

丁秋芬、宋花祝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丁秋芬;宋花祝;宋文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3执1827号申请执行人丁秋芬,女,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宋花祝,女,1970年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文波,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丁秋芬等与被执行人宋文波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南海分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且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34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于英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