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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财保1334号

叶连品、刘灵朝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叶连品;刘灵朝;程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财保1334号

申请人:叶连品,女,汉族,1979年4月13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刘灵朝,男,汉族,1977年1月1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

申请人:程志强,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维也纳新城。申请人叶连品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灵朝、程志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50000元)。申请人叶连品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连品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灵朝、程志强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150000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叶连品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朝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