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伟,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杜银忠,总经理。申请人郭志伟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内0104执245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122340元、案件受理费2747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8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