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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4执245号

郭志伟与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郭志伟;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104执245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伟,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法定代表人:杜银忠,总经理。申请人郭志伟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019)内0104执245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内010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景兴装饰装潢有限公司122340元、案件受理费2747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85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冯 政

审判员 :姜文陵

审判员 :巴特尔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薄志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