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589号
原告:梁敬侠,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被告:袁容杰,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梁敬侠诉被告袁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敬侠、被告袁容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敬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袁容杰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袁容杰向原告梁敬侠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0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袁容杰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梁敬侠在2013年期间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袁容杰,后双方成为朋友。2013年年中期间,被告袁容杰向原告梁敬侠借款30000元,称要偿还给他人,并承诺三天后归还。原告梁敬侠当时没有要求被告袁容杰立下借据。借款逾期后,原告梁敬侠一直催促被告袁容杰还款,但被告袁容杰以各种借口拖欠借款不予偿还。在2017年期间,原告梁敬侠的妻子杨玲珊开始在微信上向被告袁容杰追收未果。为维护原告梁敬侠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袁容杰辩称,2012年12月份,其朋友称有一广西梧州山路扶贫的投资项目能快速赚钱,被告袁容杰从广西看项目回来后,被要求入会需要50800元,后来知道这是传销,被告袁容杰先交了20800元。2013年时,被告袁容杰的上线急需用钱,让原告梁敬侠代被告袁容杰垫付30000元给其上线,被告袁容杰不认识原告梁敬侠及其妻子。原告梁敬侠及其妻子于2015年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案受害人有1000多名,全是该夫妻的上下线。该传销项目名叫阳光工程,上述所说的30000元是入会费,是被告袁容杰的上线为其垫付的30000元,因下线的人不能干预上线的人,故被告袁容杰并不知道上线是如何操作该费用。被告袁容杰不认识原告梁敬侠的妻子,也不知道其姓名,更不会向其借款。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梁敬侠主张袁容杰拖欠借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微信语音对话文字版打印件一份、微信语音对话光盘一张,证明袁容杰拖欠梁敬侠借款30000元,及梁敬侠向袁容杰追讨欠款的事实。梁敬侠称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袁容杰与其妻子杨玲珊的对话内容,其妻子杨玲珊代为向袁容杰追讨借款,于庭后向本院补充提供了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各一份,证明梁敬侠与杨玲珊为夫妻关系。微信聊天及微信语音对话记录内容是围绕追讨还钱开始,袁容杰在微信聊天中称:“这个我知道呀珊姐,但大拿拿3万蚊你叫我怎样?不是3百、3千呀。我现在真的无办法。希望珊姐你体谅。……自从我加入这个行业到现在,大大话话用了十万八万,为什么我到现在还坚持做下去呢,就是自己不甘心,一定要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身。……我有钱绝对不会拖到现在,自从跟你联系上我就等你电话想面对面同你讲。我现在真的无办法还给你,希望你体谅,再给我一段时间。”袁容杰确认上述证据显示的微信账号和聊天记录是其本人,并确认是其本人与梁敬侠的妻子杨玲珊之间的微信对话,但抗辩称涉案30000元不是借款,而是进入传销的入会费,梁敬侠为其垫付了入会费30000元给其上线,其没有实际使用过该笔款项,故不同意归还借款30000元。但袁容杰没有对其抗辩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梁敬侠对袁容杰的抗辩予以否认,认为袁容杰当时称借款用于周转,三天后会偿还,故没有要求其写借条,袁容杰至今仍未还款。庭审中袁容杰亦表示“我做传销损失了很多,做这行业没有赚到钱,如果能赚到钱我退回她没问题”。诉讼中,梁敬侠向本院主张放弃对袁容杰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梁敬侠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微信语音对话文字版打印件一份、微信语音对话光盘一张、居民户口簿原件一份、结婚证原件一份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梁敬侠主张袁容杰拖欠借款30000元,向本院提供载有梁敬侠的妻子杨玲珊向袁容杰追讨借款过程的微信聊天及语音记录予以证实,袁容杰对微信聊天及语音记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微信聊天及语音记载,袁容杰在梁敬侠方追讨还款30000元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表示30000元数额较大,暂无法偿还。现袁容杰抗辩借款30000元因传销入会费所借,没有实际使用,不同意归还,袁容杰对此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梁敬侠要求袁容杰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袁容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梁敬侠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5元,由被告袁容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本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绮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