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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9846号

张秀英与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秀英;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李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02民初9846号

原告:张秀英,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向文,云南于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金狮路岩场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1MA6KA5RG7H。

法定代表人:李应会,总经理。

被告: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延长线**华尔顿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CA0Q1D。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

被告:李应会,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李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张秀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以本案纠纷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

人民陪审员  乔新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志恒

书记员杨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