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02民初9846号
原告:张秀英,女,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向文,云南于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金华镇金狮路岩场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31MA6KA5RG7H。
法定代表人:李应会,总经理。
被告: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延长线**华尔顿大厦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CA0Q1D。
法定代表人:李云波,总经理。
被告:李应会,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原告张秀英与被告剑川县金华镇弘远岩翠山庄、云南盛群投资有限公司、李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
原告张秀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英以本案纠纷涉及非法集资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已进行刑事立案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张秀英负担。
审 判 长 宋 杰
人民陪审员 郝宪忠
人民陪审员 乔新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志恒
书记员杨云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