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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5执652号

刘清研申请执行石其忠健康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清研;石其忠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05执652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研,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石其忠,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申请执行人刘清研与石其忠健康权纠纷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5民初4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清研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俊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和鉴定费共6937.37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总计7797.37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2019年3月7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石其忠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理财产品信息、无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缴费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石其忠在天津市及其户籍地均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石其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石其忠无社保缴费记录;6、经查,被执行人不在其户籍地实地居住;7、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7797.37元,尚有7797.37元未能执行;8、2019年2月15日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石其忠适用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石其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9、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海玲

审判员  李景长

审判员  王津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