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97号
原告:吴国辉,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锋,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吴国辉(下称原告)与被告李锋(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