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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02民初497号

吴国辉与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国辉;李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02民初497号

原告:吴国辉,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耕,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锋,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吴国辉(下称原告)与被告李锋(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群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