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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995号

黄新菊与张友宽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黄新菊;张友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95号

原告:黄新菊,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告:张友宽,男,汉族,194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黄新菊与张友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菊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新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谭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