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995号
原告:黄新菊,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巴**。
被告:张友宽,男,汉族,1944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黄新菊与张友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菊于201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新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谭 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正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