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722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斐,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瑞斐申请执行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24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郑州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9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锋
审判员 周 辉
审判员 郭付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