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82民初4508号之二
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950830-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仙桥路**。
法定代表人:任卫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儒,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福达特种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45475-1,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永勤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纪国,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福达特种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福达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福达特种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0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903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肖丽容
人民陪审员 沈俊萍
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