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9)晋0481执176号申某某、赵某某:你与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晋0481民初1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执行款2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4063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潞城支行账户名称: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款收付专户)账号:×××特此通知。 二O一九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李林虹联系电话:677****本院地址:潞城市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邮编:0470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9)晋0481执176号申虎青、赵娇娥:你/你单位与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18)晋0481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或写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移送、报请执行的单位)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山西潞城市支行账户名称:潞城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特此通知。二O一九年四月八日(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
(2019)晋0481执176号
河南隆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