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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1执140号之二

熊付杰与王国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付杰;王国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111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熊付杰,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王国勇,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付杰与被执行人王国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1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5000元本金及利息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2018)渝0111执保8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王国勇所有的位于大足区X街道X栋X单元房屋一套;对于王国勇所有的房屋因本案无优先受偿权已将该套房屋移送至渝中区法院处置,待处置该房产后,对剩余拍卖款进行受偿,查封被执行人王勇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X路X-X房屋一套,因其有抵押且无优先受偿权,本案不予处置,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王国勇所有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经与南岸区车管所核实,已于2017年7月24日过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家庭、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得到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所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认为本案存在所涉查封、冻结、扣押到期后有必要继续查封、冻结、扣押的情况,应当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海

审判员 奉继规

审判员 乾兴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