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财保120号
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陈雅娴,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门会强,男,1973年10月23月生,满族,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
申请人:李金平,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石家庄市长安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门会强名下位于长安区丰收路62号宏丰苑9-3-301房屋(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9105号),保全金额217026.53元。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责任217026.53元)做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门会强欠贷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17026.53元为由,请求查封其名下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门会强名下位于长安区丰收路62号宏丰苑9-3-301房屋(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89105号),保全金额217026.53元。案件申请费1605元,由申请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齐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代
书记员 王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