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424民初2220号
原告:王风伟,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送达地址:梁庄乡王庄村2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园园,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邵园工业园区,确认送达地址:柘城县邵园工业园区(北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678067612T。
法定代表人:易顺福,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汉,系公司资源部主任。
原告王风伟与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风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园园,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风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资款316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号原告与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已累计拖欠原告工资31670元。
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欠款是事实,公司确实欠原告的工资款。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务工是本案不争的客观事实,其诉请的工资款3167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证明在案予以佐证,且被告对欠款事实不表异议,对此,本案事实清楚,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风伟工资款31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商丘杰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