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549号
原告:贾贤恩,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
原告:贾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疃里镇前贾村。
法定代表人:贾秋勋,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
负责人:贾才贤,系该组组长。出生日期1945年4月11日。汉族,农民。
第三人:张丰收(又名张家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贾乙贤,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荣(被告贾乙贤之妻),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华、贾贤恩与被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第三人张丰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华、贾贤恩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第三人张丰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华、贾贤恩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贾华、贾贤恩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