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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829民初5549号

贾贤恩、贾华等与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贾贤恩;贾华;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张丰收;贾乙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29民初5549号

原告:贾贤恩,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

原告:贾华,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媛,嘉祥皓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疃里镇前贾村。

法定代表人:贾秋勋,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

负责人:贾才贤,系该组组长。出生日期1945年4月11日。汉族,农民。

第三人:张丰收(又名张家友),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贾乙贤,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济宁经济开发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爱荣(被告贾乙贤之妻),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华、贾贤恩与被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第三人张丰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华、贾贤恩于2019年4月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前贾村民委员会第一生产组、第三人张丰收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华、贾贤恩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贾华、贾贤恩负担。

审判员  王一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