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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4758号

申庆银、刘德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庆银;刘德阳;汪润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4758号

申请执行人:申庆银,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刘德阳,男,汉族,1980年3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汪润春,女,汉族,1984年3月2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申请执行人申庆银与被执行人刘德阳、汪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80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庆银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480000元及其利息,执行费为47413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刘德阳、汪润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刘德阳、汪润春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刘德阳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直接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吕 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龚 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