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902民初448号
原告:七台河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
法定代表人:宋启波,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金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辉,女。
原告七台河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张辉不是本案房屋的房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计收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宏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汉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邵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