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7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艳霞,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倩,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科,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艳霞因与被上诉人王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余艳霞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艳霞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9元,由上诉人余艳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李文兵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周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