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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孙彰谦与被申请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孙彰谦;天津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582财保19号之一

申请人:孙彰谦,男,1977年9月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团结街西盛委**。

被

申请人:天津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玉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孙彰谦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时代奥城支行的存款50万元,申请人以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彰谦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孙彰谦担保用的坐落于集安市西城北街(集房权证权字第000**432号;丘号:217;幢号:037;房号304的房屋,面积:73.0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马丹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代理

书记员  宋美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