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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司惩17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祥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
当事人
刘祥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9)湘1121司惩17号 被拘留人刘祥德,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居民,住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祥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祥德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刘祥德拘留十五日(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