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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5执780号

张剑良与刘海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剑良;刘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内0425执780号

申请执行人:张剑良,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刘海峰,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本院在执行张剑良与刘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海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峰所有的未入户的东风雪铁龙轿车。现申请执行人张剑良申请将上述轿车进行司法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海峰所有的未入户东风雪铁龙轿车(合格证过期),拍卖价格为1610元,保证金322元,增价幅度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奕林

审判员 姜国忠

审判员 敖秀山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