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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民初1343号

李广奇与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广奇;刘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26民初1343号

原告:李广奇,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刘豹,男,1984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奇诉被告刘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奇于2018年04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广奇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20元,由原告李广奇负担。

审判员 吴宗昌 

二0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文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