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执2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汇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宝洲路万达中心写字楼A栋1505。
法定代表人:杨海军。
被执行人:陈华伟,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汇创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陈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388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目前查明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系由该院首封,且申请人申请将该案指定给石狮法院执行,为统一调配使用执行力量,及时执结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裁字第0388号裁决一案,指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欧阳波
审 判 员 陈主忠
代理
审判员 郭燕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静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