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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5892号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勒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志奔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勒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志奔实业有限公司;王千万;王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4民初5892号

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祥。

被

申请人:上海勒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杏菊。

被

申请人:上海志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亮。

被

申请人:王千万,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

申请人:王伟锋,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列当事人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勒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志奔实业有限公司、王千万、王伟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93,200元。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勒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志奔实业有限公司、王千万、王伟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93,2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4,986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筑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樊佳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