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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民辖终424号

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民辖终4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南明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李松坚,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div>

法定代表人:成向明,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以下法律规定及审理要素确定本案管辖权:

一、管辖异议类型:□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二、地域、地域管辖定有效□约定无效,适用法定■法定三、法定:□一般地域管辖■特别地域管辖□专属专门管辖□涉外四、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网络买卖合同买受人住所地□网络买卖合同收货地□租赁物使用地据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平

审判员 侯晓燕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徐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