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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25执328号

陈嶙、李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0-12-15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嶙;李翠;古蔺县古蔺镇拜哥洗车美容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5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陈嶙,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申请执行人:李翠,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拜哥洗车美容中心(以下简称为拜哥洗车中心) 经营者:赵发春,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嶙、李翠与被执行人拜哥洗车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525民初382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邱绍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