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鄂0281民初2220号
原告:吴某,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清,黄石市经济开发区金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1,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1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程军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石某1于2010年11月在外打工期间相识恋爱,翌年6月30日在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生育子女二人:石某2,女,2011年12月28日出生;石某3,男,2013年7月17日出生。近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打,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7年4月18日,双方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9月,原告以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有改善,双方仍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4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石某1同意与原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石某2、婚生子石某3由被告抚养成人,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此款定于每月28日前付清,原告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程军胜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一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