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502执恢300号
申请执行人:韩东鸣
被执行人:高广洪申请执行人韩东鸣与被执行人高广洪金融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02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东鸣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广洪返还十万元欠款;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高广洪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19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高广洪作出限制消费令执行措施。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高广洪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韩东鸣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广洪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高广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广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高广洪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鲁国欣
审判员 李海军
审判员 左 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任家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