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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502执664号

毕节微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永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毕节微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永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微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下坝村红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57069383U。

法定代表人:吴长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永义,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节微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义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未开办公司、无购买证券记录。经合议认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延华

审判员  高 媛

审判员  刘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