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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826民初1293号

任国富与张林岗、徐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国富;张林岗;徐应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6民初1293号

原告:任国富,男,1987年12月27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林岗,男,1985年6月25日生人,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徐应臣,男,1975年9月18日生人,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任国富与被告张林岗、徐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