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826民初1293号
原告:任国富,男,1987年12月27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林岗,男,1985年6月25日生人,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被告:徐应臣,男,1975年9月18日生人,满族,个体,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任国富与被告张林岗、徐应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本院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沈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