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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3执2716号

杨泰与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泰;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3执2716号申请执行人杨泰,男,拉祜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斌,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民终188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河南台兴房产有限公司存款本金1011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