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特30号
申请人:王秋叶,女,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杰,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马克建,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宝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秋叶与马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9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申请人王秋叶18000元。
二、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在2019年3月28日前支付。开户名称:青岛农商银行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通济支行开户账号:62×××21二、本保单之下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议。申请人承诺不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王秋叶与马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经青岛市保险纠纷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王明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范延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