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民终1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翟术春,男,195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同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男,1953年9月23日,汉族,住黑龙江省集贤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同江市执佳供热站,住所地同江市东方家苑小区。
负责人:刘志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阔,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翟术春因与被上诉人同江市执佳供热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同江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翟术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被上诉人同江市执佳供热站的负责人刘志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同江市人民法院(2018)黑0881民初654号民事判决;发回同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翟术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广武
审判员 金爱武
审判员 何 璇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韩文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