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985号
原告:黄传春,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迪。
原告黄传春与被告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黄传春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传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为149元,由黄传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