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213民初1985号

黄传春与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传春;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1985号

原告:黄传春,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菊兰,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宝迪。

原告黄传春与被告无锡市日升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黄传春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传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传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为149元,由黄传春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明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