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7民初626号
原告:庞子坚,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冉广昌,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庞子坚与被告冉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庞子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子坚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