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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7民初626号

庞子坚与冉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庞子坚;冉广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27民初626号

原告:庞子坚,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冉广昌,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

原告庞子坚与被告冉广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庞子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庞子坚负担。

审判员  谷运广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许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