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1执7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淑芬,女,196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王艺颖,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执行人刘淑芬与被执行人王艺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321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18年8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60个月。 本院以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的有余额银行账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000元,与执行标的相差甚远,暂未予扣划。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已被保全的位于桓台县××院内××#住宅楼房一套,本院经调查,查明该房产现土地证和房产证的所有权人不一致,被执行人所占份额亦不明确,暂无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除此之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俊
审判员 杨慧君
审判员 张中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