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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7民初1430号

谢玉元与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玉元;牛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27民初1430号

原告:谢玉元,男,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安岳县。

被告:牛燕,女,,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

原告谢玉元与被告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谢玉元于2019年4月8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谢玉元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谢玉元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谢玉元基于前述理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谢玉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谢玉元负担。

审判员  黄万铁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任远华

书记员罗伟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