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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30民初189号

张通平与熊志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通平;熊志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630民初189号

原告:张通平,男,苗族,1947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熊志光,男,苗族,1954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台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通平诉与被告熊志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待证据固定好后再向法院起诉为由于2019年4月日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通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通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张通平负担。

审判员 刘 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