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3431号
申请人:臧玉明,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赵富利,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申请人臧玉明与被申请人赵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富利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