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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3431号

臧玉明、赵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玉明;赵富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3431号

申请人:臧玉明,男,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被

申请人:赵富利,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申请人臧玉明与被申请人赵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富利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长祥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