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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29执116号

被执行人王静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29执116号

被执行人:王静,女,汉族,住乡宁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静罚金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静自觉履行(2014)乡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王静至今未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静名下银行存款2000元及迟延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账户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宁平

人民陪审员  刘启龙

人民陪审员  王俊连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秦姣姣

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