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4民初43022号原告周合俊,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嘉豪,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晶,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柏莎健身馆,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路**壹期体育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60890589M。经营者梁坤然。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强路**云顶翠峰壹期体育会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C6057。法定代表人李晓。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瑞宁,广东融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珊珊,广东融关(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相关案情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9月1日入职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处,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与运营,每月工资15000元,视情况发放不定额的绩效与奖金,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柏莎健身馆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两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晓系合作关系,李晓支付给原告的15000元是每月生活费,并非工资。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原告提交的经两被告确认真实性的聊天记录显示,原告陈述“我真的认定柏莎认定你了,一定携手闯出名堂,我全力以赴”“我明白你的意思了,兄弟齐心,其利断金”“安排工作上的事,你在大群里@我,还不如直接微信我,我俩是搭档啊,我想所有人内部管理的事都来找我”“心领了,我们是兄弟,是搭档。整合所有一切资源,为我们所用,感谢你的信任。未来一定有属于我俩的一片天”“现在的店像你的—个自家孩子一样在呵护着,你会操很多心……我们还会有第二个第三个孩子一样,……我们是搭档……搭档合作就跟结婚一样……”“你说的合伙人’就是我啦。”“年后我自己主动提出的取消生活费,所有开销我以股东形式自扛”。以上的对话内容可以看出原告虽参与了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相关工作,但更多的是与李晓共议如何经营公司的事宜。原告于庭审中亦确认其投资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因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出现困境而主动放弃生活费的事实,均体现了原告的意图并非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综上,原告未能举证其受两被告规章制度的管理及约束,即便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柏莎健身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名为被告深圳市柏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但原告的行为并不能等同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其与两被告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应有之特征,故本院认定李晓支付原告的款项系生活费而并非工资,原告与两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请求,是基于其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当就其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举证。原告未能证明其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案[2018]1766号。
四、仲裁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31日终止;2、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3、两被告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
五、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劳动关系自2018年7月31日终止;2、两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0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3、两被告共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元。原告庭审中,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两被告共同支付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50000元。判决结果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合俊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