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2民初949号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 经营者:刘本增,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四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宇,女,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
被告:鲁智慧,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屯。
被告:刘柱,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屯。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与被告鲁智慧、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