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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822民初949号

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与鲁智慧、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鲁智慧;刘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822民初949号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 经营者:刘本增,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四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宇,女,199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

被告:鲁智慧,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屯。

被告:刘柱,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苏公坨乡巨宝山村巨宝山屯。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与被告鲁智慧、刘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通榆县宇鑫农资商店负担。

审判员  杜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肖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