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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8民初9277号之二

李玮与潘柯嘉、成都安森蒂凡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8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玮;潘柯嘉;成都安森蒂凡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08民初9277号之二

原告:李玮,女,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朝燕,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丽,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潘柯嘉,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健,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安森蒂凡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

法定代表人:杨波,男,汉族。 原告李玮与被告潘柯嘉、成都安森蒂凡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8日,原告李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玮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5560元,减半收取计327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玮负担。

审 判 长  蒋登祝

人民陪审员  左都元

人民陪审员  陈 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楠 来自